杀人潜逃25年,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时间 2023-08-24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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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潜逃25年

1989年5月20日,马某、徐某、曹某在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抢劫李淑珍家。3人持刀挟持李某和妻子王某,逼其拿钱。李夫妇大声呼救,曹、徐立即逃跑。马逃跑时被李拉住,持刀猛刺李,致其死亡。案发后,马逃往黑龙江。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将马某抓获,后立案侦查。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马因抢劫罪获刑15年。

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销案件。

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长短不一: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20年后认为有必要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仍可以追诉。

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案立案侦查至今已有25年。根据“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二十年后认为有必要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仍可以追诉。”最高检批准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仍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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