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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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引发纠纷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一批货物,向乙公司出具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由于种种原因,B公司一直没有催促A公司支付欠款。2007年2月1日,B公司催A公司付款,A公司未能偿还。2007年4月1日,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双方没有就本次货物销售的付款方式和期限达成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A公司辩称,欠条形成于2005年1月1日,到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还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借条的当天,不是乙公司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因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双方事先未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乙公司可依法随时向甲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乙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乙公司起诉至法院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律师分析: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一般理解为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B公司向a公司主张债权之日起一个月的宽限期后的2007年3月1日起计算,出具借条不等同于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于甲、乙双方事先未约定履行期限,甲公司收到货物并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借据后,乙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随时向甲公司主张付款的权利。2007年2月1日前,B公司未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未拒绝履行债务。因此,在2007年2月1日之前,乙公司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直到2007年2月1日,B公司明确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给予乙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一般理解为一个月。一个月后,A公司仍然没有还钱。此时B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2007年3月1日起计算。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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