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带薪休假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关于带薪休假的诉讼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带薪年休假薪酬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仲裁不受理向法院起诉
2014年4月15日,公司与辛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合同期限。之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晚期限从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辛入职后,公司安排辛到其他公司的售楼处做客服工作。合同到期后,辛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与辛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向辛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31日,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仲裁委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辛某经济补偿金7209元、加班费4000元,合计11209元;二、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5日到期后,双方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后,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结合原告每月工资情况,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209元(精确到人民币)。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服从人事调配,被告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种约定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本院确认该协议无效,不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认定辛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未足额支付辛的加班费。根据辛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工资数额及已支付的加班费等事实,决定公司补发辛的加班费4000元。
辛要求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告外,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有薪年假薪酬的问题应属于劳资关系局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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