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请求出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时间 2023-08-31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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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受让人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合法占有房屋,现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01年6月28日,陈将其所有房屋出售给刁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总房款120000元及付款方式,并约定乙方于2001年11月1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刁某某入住涉案房屋,并陆续支付陈某某12万元。陈某某出具了收条,表示收到了钱。后陈未与刁办理争议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2012年11月,邹某某因经常催促陈某某过户,但陈某某拒绝过户,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号:(2013)沪民二(民)字第1028号)

裁判结果:请求房屋过户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6月28日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刁某某在原审中提出,陈某某转让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请求权的功能是确保物权回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刁某某要求陈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转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请求权的确定,历来有两种意见。第一,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第二,该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基于物权请求权原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使买方获得完整的所有权。房屋交付给原告时,房屋已转移给原告占有。占有是事实状态,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另外,占有是所有权权利之一,所以原告实际上已经享有了房屋的物权。此时请求被告办理权属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根据物权请求权性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上是请卖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回答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相关问题。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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