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否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

时间 2023-08-11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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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原名杨琦,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潢川县;该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审查了的刑事起诉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定公诉人刘出庭指控: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杨伙同王某、胡某、冯某(均已判刑)驾车将被害人卜某带到杭州市余杭区某废弃厂房内,对被害人卜某进行殴打、捆绑,迫使卜某退赔15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王某、冯某、胡某带卜某到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XX村的家中讨债,但因卜某报警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且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声明。庭审中他也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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