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员工提前请了病假,单位这时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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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陈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纺织制品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月薪3500元,此外,佣金是根据产品的销售业绩来定的。
陈某入职后,努力工作,按月完成公司考核指标,多次获得公司奖励和业务提成。
2017年9月13日,陈某在上班时,因身体不适突然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慢性病,给他开了一个月的病假。
之后医院连续几个月开具病假条,直到2018年2月中旬,陈某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按时向公司提交了病假条。
2018年1月31日合同到期时,公司书面通知陈某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并请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事后,公司为陈某办理了辞职登记手续,辞职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
陈某认为其在职期间累计病假的医疗期未满,因此陈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陈某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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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认为,自其患病以来,医院已出具病假证明,本人也一直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按时提交病假单,从未违反公司规定。
在我还在医疗期间,公司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陈某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病假单等证据材料。
对此,公司认为不清楚陈某的病假情况。虽然陈某去医院开了病假条,但是公司以后没有收到他的病假条,所以没有批准陈某2018年1月31日以后的病假条。
2018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他们续签合同,因此终止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我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仍在医疗期间,公司声称未收到陈某的病假,拒绝承认其病假,并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该公司显然没有理由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因此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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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以医疗期未满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陈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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