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知情,父母将房产转让】子女未征得父母同意转让父母财产,有效吗?

时间 2023-07-26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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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三以对股权转让协议不知情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北苑加油站是张三投资的,隶属于北小营中学办的一家企业。2002年企业改制,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确认北苑加油站净资产为1292686元,由张三投资。在随后的改制登记过程中,张三的女儿张小三以张三为转让方,张小三及其丈夫李四为受让方。2002年7月17日和23日,她填写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张三投资的北苑加油站净资产的60%转让给张小三,20%转让给李四。2004年10月底,北苑加油站以1500万元的租金租给中国石化北京分公司,租期20年。2005年6月24日,张小三和李四离婚。李起诉离婚财产纠纷,主张将其持有的北苑加油站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租金收入600万元。法院驳回了李四的上诉。现张三诉请法院确认张小三与李四于2002年7月17日、2002年7月23日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上诉,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张三对张小三与李四作为受让方于2002年7月17日、2002年7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知情。然而,从2002年7月1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到2002年7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工商局备案公示,已经过去了10多年。张三知道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张三的所有签名都是张小三代签的,但他没有否认。可以认为,张小三在张三的同意下,代其签署了2002年7月1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和2002年7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张三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s代理行为中,明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1.根据第《民法总则》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虽然张三并不知道股权转让协议是何时签订的,但张三知道工商登记中显示的张三的签名均为张小三代签,但其并未否认。可以看出,张小三在2002年7月1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和2002年7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代表张三签字,得到了张三的同意。张三不能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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