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工伤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无劳动关系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吗?

时间 2023-07-23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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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工伤职工要求就业形式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2年7月5日,XXX建筑有限公司与某县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号,约定某县中医院将某县中医院住院医技楼工程交由X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2013年5月9日,某建筑公司与钟某某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号合同,将一单木工工程承包给钟某某。后钟某某雇佣姜某某在工地做木工。2013年8月9日,姜某某不慎被台锯锯伤左手。2014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姜的伤情为工伤。2014年7月17日,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姜伤残等级为土地一级,不存在护理依赖。2015年2月10日,姜某某申请仲裁,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支持江的要求。

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将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工作时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本案中,因某建筑公司将单项木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钟某某,钟某某雇佣姜某某做木工活,姜某某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某建筑公司与姜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人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期间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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