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招聘广告有法律效力吗?
最近有朋友问《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招聘广告有法律效力吗?》。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小李突然看到一家外资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上面写着:“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被派往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李毅然辞去原工作,顺利进入新单位。新单位入职的小李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获得关注,从而早日获得出国的机会。但是一年过去了,关于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任何动静,也没有听说有同事出国培训。小李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该履行招聘广告上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李,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了,单位还是没动静。小李觉得用人单位确实很残忍,但是单位没有兑现书面条件,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裁决结果:小李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该公司承担送小李出国培训的机会,故该公司无此义务。
理由:招聘广告不构成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招聘广告没有约束力。
招聘和其他商业广告一样,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A对B说,你要不要把我的房子卖10万?这种说法具体而明确,而且是要约。如果乙方说,可以。然后合同成立。双方必须履行,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A对B说,我有房子要卖。这个说法不够明确具体。这只是一个要约邀请。无论阿大不打算把房子卖给谁,或者以后卖给谁,都不会有法律责任。因此,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广告也差不多。一家公司贴了一则广告,说我们公司需要几名员工来应聘一个职位。有什么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有人符合这些要求,公司就一定会聘用他们。法律不会要求雇佣他。
另一方面,如果给予员工的待遇等内容非常明确,不排除可能被认定为要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招聘广告写明了应该给员工提供什么福利待遇。被录用,又不提供相应的待遇,就可能引发纠纷。即使官司打赢了,对单位来说也是人力物力的损失,不利于单位和员工之间建立和谐互信的关系。
所以要注意:招聘广告一般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夸大其词。治疗最好不要太具体。或者写明“具体工资、福利待遇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或者“具体工资面议”。
由于招聘广告中对职位、福利待遇的描述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所以招聘广告中的相关描述与双方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作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
以上{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招聘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解读完就好,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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