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长挪用公款 潜逃十年终获刑

时间 2023-07-03 10:01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中学校长挪用公款十年末被判刑),那就用丢西姆女网的故事来说说吧!

中学校长挪用公款

2007年,乐清某中学原校长陈某为了帮亲戚朋友周转资金,将目光投向了学校的公款。以急需100万元为由,要求出纳林某将公款交给他,并要求林某借给他钱,这两笔钱连同公款一起构成100万元,其中46.8万元为公款。由于两人是上下级关系,出纳林没有拒绝,于是将个人资金和公款组成的100万元转入陈先生私人账户。两个月后,到了统一算账的时候,老陈却无力归还公款。几个月后,事情渐渐水落石出,司法机关开始调查此案。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老陈收拾行李,抛下家人,选择逃亡。2017年10月,陈某被捕。近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老陈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本罪的客体是公款,即公共资金、国有资金、特定资金和物资,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在判断本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具体包括: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二)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而行为人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为帮助朋友周转资金,陈某利用担任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6.8元,超过3个月未还。陈某的行为是贪污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侵占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是贪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中学校长挪用公款十年末获刑”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请咨询Fabang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帮助。

《中学校长挪用公款 潜逃十年终获刑》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女性健康信息,你还想看什么?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