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小金库”购买理财产品 女教研员涉挪用公款罪

时间 2023-06-17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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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挪用“小金库”购买理财产品

2009年2月,省教科院原院长阚某考虑到教科院“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由陆单独保管不安全。此外,俞还向他建议将“小金库”中的部分资金转移给俞保管和周转。之后,邹要求陆某将部分资金交给于某,需要用钱时要向于某索要,陆某同意。2009年2月10日,陆从省教科院“小金库”转账45万元至其母于提供的银行账户。之后,因省教科院需要动用“小金库”资金发放职工福利,陆某在征得阚某同意后,向余某索要10万元。2010年5月25日,余以其母亲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将剩余的35万元转入该账户。后于某于2010年6月29日、6月30日分别取出共计30万元,将现金放在家中保管。2016年5月,安徽省委巡视组进驻省教育厅进行巡视。5月13日,余将35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返还给陆。

法院判决: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为,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余某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本案的发生是由院长阚某提出,决定将小金库的钱交由余某保管使用。如果案发前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据此,法院判处于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给个人用于上述违法行为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目的,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案中,余某是科教院的教职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他三个多月没有还。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是贪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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