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时间 2023-08-13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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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詹某,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户县人,大学学历,现正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詹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詹立军代表被告人詹退赔赃款、预交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中人民币147301元依法退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德支队;余款52699元抵作罚款,上缴国库。剥夺被告人詹某武警中尉警衔。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命宋典、刘燕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区检察院检察员;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的警察邓新元和李光耀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詹出庭受审。审判现已结束。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4次表扬。

另查明,该罪犯系职务犯罪,已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退缴赃款147301元,其中47301元在本报告期内缴纳。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裁判文书》、《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詹减刑的异议。

法院认为,罪犯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是职务犯罪分子的,根据其改造表现和财产刑执行情况适当扣减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判处罪犯詹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7301元,上缴国库。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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