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挪用公款属于什么犯罪>村助理会计挪用征地补偿款借给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 2023-07-27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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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村会计助理挪用征地补偿款借给别人算不算犯罪?

2012年5月11日、2013年8月1日,徐某利用其在某市某村担任助理会计的职务便利,分两次私自挪用该村村委会银行账户内的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借给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资金周转。以上资金已全部还本付息。

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管理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牟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村助理会计法院判决:挪用征地补偿款借给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号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数额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

本案中,徐某某作为该村助理会计,属于村委会基层组织。因其执行协助人民***管理征地补偿费用,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其私自挪用该村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借给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显然,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还应根据其主观态度和相关证据作出判断,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准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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