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私自挪用个人存款|擅自将公司钱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时间 2023-07-24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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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s擅自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9年至2010年,李某某担任某国有公司计划财务部副主任并主持工作,负责计划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在此期间,2009年3月5日,李某某为帮助其在银行工作的妻子马某某完成存款任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将其公司账外资金人民币5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至201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已将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486.85元分多次返还给该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说法:'s擅自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观点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贪污罪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国有公司表外资金属于公款,李某某属于国有公司职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李某某利用担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主持工作。未经领导同意,将公司账外资金5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供其妻子完成存储任务。时间跨度超过10个月。这种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在认定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时,必须是故意。当然,在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时,必须有证人证言、任职及岗位职责证明材料、公司表外账目明细、存折(复印件)及其交易票据、表外款项明细等相关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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