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强奸 能否认定为轮奸

时间 2023-07-03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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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7日晚,王某以生日为由,召集柯某、董某、王简某吃饭,王简某带刘某吃饭喝酒。3时许,王某等5人离开酒店时,刘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五人打车到了一家宾馆,董把神志不清的刘带到了房间。柯某、董某等人将房间内的两张床拼在一起后,5人挨着躺在床上睡觉。第二天凌晨3点多,董起床上厕所时,刘已经喝醉,不知如何反抗。他脱下刘的短裤和内裤,与他发生了性关系。说完,董把刘的内裤穿上,准备躺下睡觉。期间,柯醒来发现董与刘发生性关系。董结束后,柯上厕所时发现刘衣着不整,遂决定与刘通奸。结果刘某喝醉睡着了,不知道反抗,就脱了内裤和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董见柯强奸刘,上前制止。柯拒绝后,继续躺在床上。2016年6月23日,柯某、董某赔偿被害人刘某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判决: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实施强奸,不认定为轮奸

被告人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董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强奸罪中轮奸的情节认定应有共同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董某、柯某利用刘某醉酒睡觉、不懂反抗之机对刘某实施奸淫,侵犯了刘某的性自由。这是通过法律中提到的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董某、柯某均构成强奸罪。但董某与柯某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强奸刘的故意,且柯某实施强奸时,董某予以制止,进一步证明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强奸故意,而二人以上轮奸是明显的共同故意犯罪。故董、柯不符合二人以上轮奸的构成条件,仅以强奸罪的基本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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