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房产 房产能否要回

时间 2023-07-03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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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房产

赵与李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女儿赵某。结婚后,夫妻俩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了1101、1102房(归李所有)、1102房(归李、赵某各占50%)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1102房(归李及其姐姐李怡所有,股份为共同所有)。2011年4月28日,两夫妻因性格差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处理共同财产:天河区1101室、1102室、番禺区南村镇1102室三套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其女儿赵某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之后,该男子(赵某)2013年1月5日,李毅书面表示收到赵某购买款人民币100万元,其股份转卖给赵某。后赵某称,李某不让其看望女儿赵晓某,也不让赵晓某见爷爷奶奶,于是将母女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食言,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是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在预定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的;二是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缔结协议时。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离婚协议签订于2011年4月28日,赵于2015年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其次,赵未能证明其与李在离婚协议期间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故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女儿赵晓某的条款,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赠与条款不可撤销,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房产,房产能否要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擅自撤销赠与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基于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书》是赵、李在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时的签名。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按约定履行。赵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将共有财产赠与其女儿赵某的条款的理由,不是解除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赵也没有证明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欺诈、胁迫行为。因此,赵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条款中共有财产赠与其女儿赵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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