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程利润作为债务担保 能否享有追偿权

时间 2023-06-29 09:5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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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将工程利润作为债务担保,能否享有追偿权

2011年3月30日,通过中国银行转给阮人民币650万元。2013年10月14日,阮某、胡某、(甲方)、(乙方)达成借款协议,约定甲方于2011年3月30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650万元,因凤庆河项目建设资金短缺。双方同意按月息6.1分支付利息。现甲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到期不能清偿的,乙方有权从凤庆河治理工程工程款中直接清偿,阮某、胡某、对争议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支持偿还借款

本案借款用途为凤庆河项目,高、胡、阮就凤庆河项目的建设形成合伙法律关系。650万元虽为阮某、胡某、所借,但该借款用于高某、胡某、阮某的合伙事务,是高某、胡某、阮某在合伙期间的一笔外债。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高、胡、阮于2013年10月19日向乙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明确要求乙公司将2011年3月30日和2013年10月14日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直接从丰清河项目款中支付给,进一步表明高同意从丰清河项目款中偿还争议借款。故要求高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享有追偿权

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同意以其应得的凤庆河治理项目工程款及形成的收益担保上述贷款本息。如到期不能清偿,乙方有权直接从“凤庆河治理工程工程款”中清偿,即胡、阮以其应得的凤庆河治理工程工程款及形成的利润担保650万元债务。此时,由于工程决算尚未结清,凤庆河治理工程的工程款及其收益属于预期债权。但预期债权在交易中可以作为一种既有财产,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转让、抵押和扣押,自然可以作为担保对象。2013年10月19日,高、阮、胡签订的《还款承诺书》称,根据阮、胡、于2011年3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共同承诺甲公司将从枫清河项目款中直接向支付借款。该付款承诺为履行借款协议第三条款,并增加项目经理高某的名字,由高某、胡某、阮某以其应得的项目款和凤庆河治理工程利润为650万元债务担保。因此,高的行为不属于债务连带,无权主张高对该650万元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至于高承担责任后是否享有向胡、阮的追偿权,由于高承担的保证责任不是典型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宜明确高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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