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 2023-06-20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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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

陈某与陆某佳于2015年3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5月8日生下一女陆某。2015年12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陆某佳与罗某结婚。2016年5月4日,陆某佳与罗某的女儿陆某c出生。经查明,陈某陆某在离婚前与女子罗某同居,离婚后立即与罗某结婚,并将其户口迁入陆某住处,在短时间内生育女陆某C。陆某和陈某的离婚是蓄谋已久的。事实上,陆某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出轨,与陆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私生子。陆违反夫妻应尽的忠实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女,使双方关系破裂。此外,陆还隐瞒上述事实,骗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他就和第三者结婚生子,把道德和法律视为无物。为了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弥补陈某的精神损害,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陈某与陆某于2015年10月登记离婚,随后陆某与罗某登记结婚,其女儿陆某C于2016年5月4日出生。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陆某在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中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陈某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而陆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陈某已明确放弃该请求,陆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基于双方已离婚且陆某有过错的事实,认定陆某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根据本判决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十款至第一百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十款至第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陆某、陆某甲向陈某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2)驳回陈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在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经法院审查,其原配偶不构成重婚罪,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充分。是否可以据此判定通奸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一方配偶重婚或者婚外与他人同居,其通奸和单独生育子女的事实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重点是重婚和婚外与他人同居,也就是制裁手段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界定婚外与他人同居的客观标准是“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里既要有同居的证据,又要有时间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事人举证的难度可想而知。这足以证明鲁在与的婚姻关系中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陈某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而陆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陈某已明确放弃该请求,陆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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