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后迟迟不办理过户 应当如何解决

时间 2023-06-08 09:4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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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交付后迟迟不办理过户,应当如何解决

金某称:与郑某于1994年7月9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郑某将海滨大厦21层D座房屋(建筑面积264平方米)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并于同年7月28日交房。金某先后支付了148万余元,但郑某多次违约,迟至1994年11月10日才交付房屋。此时,金某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出入。现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郑退还多付货款42万余元,并按每日5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郑某回复称,授权董某与金某签订购房合同。然而,此后,金某只是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金某与董某之间仍有私人业务往来,金某提及的148万余元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董某与金某的个人钱款,应予以剔除。到目前为止,房子还没有过户。现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并将购房款返还金某。购房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约金。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返还房款

法院认为,金某在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对争议房屋进行了实际使用和管理,但双方一直未能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卖方食言,金某与A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应返还由此取得的房产。双方都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公司系在香港设立的个人企业,已停业,其所有人郑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金某的付款凭证虽盖有A公司公章,但金某与A公司代理人之间除房屋买卖行为外,还有其他个人金钱交易。如原、郑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该款项属于购房款或个人款,则只标注“港新罗国际贸易”字样,实际用于房屋买卖和用于的款项应认定为购房款,其余应认定为董等人与金某之间的法律行为。董说,林、刘、涂的欠款由他承担,被收养。对于董某的个人欠款,金某应另行向董某追偿。金某称其支付给董某、等人的款项均为购房款,缺乏相应证据,不予采纳。郑的代理人汇给经贸开发公司指定收款人的款项,用于偿还郑欠经贸开发公司的债务,故应认定为货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的效力

厦门海滨大厦21层D座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由原A公司购买。经甲公司唯一股东郑某授权,董某与金某就争议房屋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金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郑某也将房屋交付金某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金某。现郑某以争议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没有正当理由,合同可以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至于董多报建筑面积,使房价与实际不符的主要责任在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不了解建筑面积真实情况的情况下盲目签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争议房屋的价格应调整为105.67万港元。金某实际支付房款人民币1073089.30元,根据当时港币兑人民币的市场汇率,尚欠房款人民币109146.60元。Ki的其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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