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遭解雇 单位是否一定要赔偿

时间 2023-06-05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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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是否要赔偿引发纠纷

2002年11月6日,崔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崔一直在休病假,并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崔怀孕了。2015年6月26日起,崔休假。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有上班。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崔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号。终止原因为崔自2015年6月26日起连续两个月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崔承认自2015年6月26日起,因怀孕情绪不稳定,未履行请假手续。因此,崔认为公司在她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解除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崔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向公司提供劳务。崔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对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未必需赔偿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在“第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崔的连续旷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实践中,女职工中往往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并非如此。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辞退“第三期”女职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更多劳动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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