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货物 能否以借款追讨

时间 2023-09-30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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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交付货物,能否以借款追讨

2013年5月27日,甲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乙公司签订编号为“GG2013-05-27-01”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公司支付货款4951.9万元。B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后,至今未向A公司交付钢材。因B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33,360,《供需合同》,判令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49,519,000元,并赔偿损失180万元,共计支付A公司51,3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而B公司未能交付相应的货物。虽然A公司多次催促,但B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甲公司要求解除供需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未返还货款,耗时长,金额大,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截至目前,涉案款项利息已远远超过甲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故本院支持甲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供需合同内容的有效性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甲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虽然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这样做,但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请求撤销《供需合同》的诉讼请求,返还甲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损失,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优惠利率和款项占用时间计算的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故对A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损失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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