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被解聘)入职谎称已育子女,首胎怀孕能否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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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入职谎称已育子女
王于2012年9月17日入职某培训机构,担任雅思英语专职教师,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2年11月16日。
在填写入职信息时,王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婚育状况为已婚已育,在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上填写子女信息。
申请表中的声明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如有伪造,公司有权停止录用,公司将对其作弊行为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2月,王去医院体检时,被确诊为妊娠,是第一胎。王告知公司其怀孕后,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以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王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5月7日,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不支持王的请求。王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6日,王产下一子。
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公司与王丹自2014年4月8日起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说法:首胎怀孕不能被解雇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是指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经历、原单位的推荐信、特殊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或健康信息等。
《劳动合同法》设定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规范了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
劳动合同签订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基础。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虚假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明确表示,王是否生育与王竞争的职位无关。公司不相信王某已生育的虚假陈述,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婚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联系,属于个人隐私。
王因害怕就业压力而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虚假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王处于产假期间,其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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