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夫妻一方同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8-31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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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

冯某与徐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该房屋由冯某及其家人占有使用。2016年1月21日,在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冯将该房屋出售给赵,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16年1月21日,赵某向冯支付定金4万元。2016年6月27日,冯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和契税发票交给公司员工张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预约手续。后徐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认为冯某对出售该房屋不知情,冯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故主张涉案买卖合同无效。

(案号:(2017)京03民段4539号)

裁判结果:合同有效,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冯与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对涉案房屋应享有相应权益。但由于冯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应对冯某出售该房屋的行为知情,赵某也有理由相信冯某有权处分该房屋,故徐某不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买卖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的,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即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冯未经第三人徐同意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徐在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以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效力,法院不应支持。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经夫妻双方同意后方可处分。但《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冯某名下,但系冯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徐对涉案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从时间上看,从合同签订到赵起诉,用了半年多时间。卖房是处置家庭财产的重大决定,徐与冯是夫妻关系。对于冯卖房子的事,徐应该是知道的。赵某也有理由认为冯某有权处分该房屋,徐某不能以其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因此,冯、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是对上述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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