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受法律保护吗》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时间 2023-08-31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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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在借款期内,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将用作借款抵押的房产约定归第三人金某某所有。

2008年4月11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某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同时,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进行抵押,但通过生效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其妻金某某所有。同时,为被告按期还款,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息。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返还,但被告未履行。现在原告认为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案例索引:(2010)胡安量商子楚第196号)

裁判结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被告不能以其他资产清偿原告的债权,该房屋担保物权不成立。被告放弃财产份额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律师说法:债务人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应可撤销。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否受合同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的约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其中协议离婚和子女抚养具有人身属性,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具有财产属性。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有《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撤销的对象也应具有类似的财产属性。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签订的离婚协议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首先,借款合同是之前约定的,双方的离婚协议是之后签订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其次,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被告享有该房产的财产份额,而被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该房产过户给妻子金某某,本质上属于恶意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最后,被告放弃了自己的房产份额,导致自己的财产减少,且在原告债权到期时无力偿还,导致债权未得到充分清偿,其行为对原告债权有损害。因此,原告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以上是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的回答。撤销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债务人是否侵害了债权,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具有明显的恶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如果债务人转让合同中的财产,建议通过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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