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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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被告以其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做最高额抵押物,后被告逾期清偿,原告欲行使抵押权。
2003年2月,某收购站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收购站以自有财产作为2003年至2006年贷款1200万元的担保,抵押登记完毕。抵押财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后,银行与收购站签订了3笔借款合同,共计6410万元,其中5210万元由医药公司担保。上述三笔债权全部到期后,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并办理了催款手续。2006年4月,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收购站偿还贷款,实现最高额抵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重耳字第153号)
裁判结果: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虽为国有划拨土地,但业已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外,抵押人在本合同采购站抵押的房屋属于其自有房屋,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人采购站是否另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不影响本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
律师说法:最高额抵押合同效力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也说明了在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时,如果债权发生转让,抵押权也会随之转让,因为最高额抵押确定后,其未来的债权金额已经转化为实际金额,所以应当作为普通抵押权行使。本案中,银行最高额抵押在债务到期后已转为普通抵押权,故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后,抵押权也随之转让。二、关于债务人以国有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批复。批复称,房屋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与土地一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本案中,债务人只是将自己国家划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抵押,并没有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因此上述条款不应适用。根据房地产抵押的成立要件,债务人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银行应享有抵押权。综上所述,无论是最高额抵押的转让,还是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都不能妨碍长城公司取得该房屋的最高额抵押。
以上是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相关问题的回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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