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 是否认定转让有效

时间 2023-08-27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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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是否认定转让有效

2016年3月11日,甲公司(甲方)作为借款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编号:20160311-QY-HYB-247)一份。2016年3月14日,C公司受所有涉案出借人委托,借款200万元作为借款。A公司将于次日向所有贷款人出具收条,确认借款人已收到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同日,甲公司(甲方)以借款人身份签署3,336,0《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1份(乙方一栏空白),内容为:乙方为丙公司“盈盈理财移动平台”上所有贷款标注为247号的出借人;2016年3月14日,甲方通过丙公司向乙方借款,并签署了编号为010-2016 03 11的120 * QY-HYB-247。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00万元,丙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受涉案所有出借人(货赌247号所有投资人)委托,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号,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7333.34元,共计20273330元。同日,B公司以转账方式向C公司支付转让价款2027333.34元。c公司已经通过平台将约定本息返还至247号货保所有出借人账户。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甲公司与债权人247号出资人之间存在涉案借款关系。根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丙公司受托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甲公司及其担保人周琦、张,甲公司已承诺“如乙方按本协议转让贷款债权,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变更后的内容仍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甲方仍需在剩余贷款期限内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债权受让方的还款义务。”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27333.34元(暂至2016年5月13日,加收罚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

关于乙公司主张逾期罚息应按贷款期间本息之和2,027,333.34元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3336,0《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视为逾期。 并应归还贷款本息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未偿还总额的2支付逾期罚息。 目前B公司认为逾期罚息过高,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况且B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予以支持。本案中,明确了张为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借款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张某虽主张本案借款用于偿还A公司旧债,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的指定收款人与本案借款的初始债权人为同一主体,故张某关于本案借款为“以新还旧”的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贷款债权确实存在且已通知转让,且B公司在本案中也举证证明其支付了被转让债权的相应对价,故该债权转让对相应债务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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