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的原则
马徐刚方慧
我国基金会的宗旨是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这就决定了基金会的一切行动都要围绕慈善宗旨来进行。基金会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真正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以基金会的投资一定要稳健,以保值增值为目的,其目的是用于慈善事业。有鉴于此,基金会在投资活动中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所得应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都规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但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使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按照基金会宗旨对《暂行办法》涉及的投资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鉴于《暂行办法》也适用于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为行文方便,用基金会代替慈善组织。)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所有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以从事慈善活动为目的的基金会尤其如此。笔者认为,这里的合法性包括投资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还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规定,如无传销、无非法集资、无非法项目、无非法投资方式等。投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要求投资行为首先要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不得影响其声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和倡导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一切民事活动都应遵循这一规范。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内涵。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暂行办法》列出了可以投资的活动范围,基金会应在此范围内严格进行保值增值投资: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要求,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审慎选择和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在此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业务范围应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同时,可以委托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作为股东代表、理事或监事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被投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防止基金会的财产以投资的名义被分配和变相侵占。
3.可以将财产委托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这里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被监管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机构名单可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二、安全性
基金会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基金会只是受托管理财产的受托人。因此,根据信托义务原则,基金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在确保稳定运行和合理收益的基础上进行增值投资
首先,基金会的财产只能部分投资。基金会只有在确保年度慈善支出符合法定要求、捐赠财产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才能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不得将接受的***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中不允许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既保证了投资的安全性,也保证了基金会正常慈善活动的有效性。
其次,谨慎选择投资产品和委托投资主体。《暂行办法》规定,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时,只能委托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同时,应当选择中国境内具有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管理审慎、声誉较高的机构;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谨慎选择和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在负面清单中,股票、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产品、寿险产品被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因为这些高风险投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基金会的宗旨。
此外,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要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基金应改善财务和资产管理系统,并制定一系列投资条例;且重大投资计划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和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必要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其利益与基金会的投资行为相关时,不得利用关系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为确保投资安全,《暂行办法》列出了八大负面投资清单: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和金融衍生品;
3.投资寿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反本组织宗旨并可能损害其声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上述负面清单中,股票、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受到限制,不允许基金会直接购买。但是,基金会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管理审慎、声誉较高的合格机构进行投资。
三、有效性
笔者认为,这里的有效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行为不能影响基金会正常的慈善活动,即保证慈善活动的有效性;二、投资的有效性: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会年度慈善支出具有强制性。其中,公募基金会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慈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因此,基金会只能在确保年度慈善支出符合法定要求、捐赠财产按时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可用于投资的财产仅限于非限制性资产和投资期内暂不需要分配的限制性资产。
在投资有效性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基金会及时收回到期本金和收益,并依法合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为确保投资活动有据可查,基金会应当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保存完整的投资决策、执行和管理信息,专项档案至少保存20年;在监管层面,民政部门可以要求基金会说明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在决策问责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的义务。因违法行为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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