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贷管理的五个原则包括

时间 2024-01-26 09:34贷款知识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公司信贷管理的五个原则包括的一些知识点,和贷款中企业管理情况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司信贷管理的五个原则包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一、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4、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5、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6、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编制,实行编号终身制。

7、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8、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该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9、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0、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备案)后颁发、换发、注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1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12、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领取,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13、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1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届满日前提前60日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前30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15、不再延续的,应按上述时限要求,由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回并注销经营许可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6、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按照不再延续的规定办理。

17、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复审,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年审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合格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收缴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18、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记载内容变更的,经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19、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20、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旧证交属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提交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换发新证。

22、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逾期不交回的,由属地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23、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24、(一)小额贷款经营许可被撤销、被撤回的;

25、(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法人资格终止的;

26、(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的;

27、(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再延续的;

28、(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9、第十三条颁发、换发、注销、吊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30、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

31、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32、第十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销毁登记备案制度。

3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34、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收缴,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5、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二、公司信贷管理的五个原则包括

1、公司信贷管理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贷款、融资等服务时所遵守的原则。五个原则包括:全流程管理原则、诚信申贷原则、风险定价原则、贷款分类原则和贷后管理原则。

2、全流程管理原则要求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

3、诚信申贷原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贷材料。

4、风险定价原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定价。

5、贷款分类原则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以便于风险管理和控制。

6、贷后管理原则要求在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按时还款。

三、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从扩大税基的角度出发,大多坚持第一种观点。纳税人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则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小额货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准金融企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从金融企业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不允许办理结算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下属的金融办,例如安徽省人民***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特别要求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就是一种金融企业或者是一种准金融企业。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或者是准金融企业,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就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小额货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属于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经地方***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据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这些企业很难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承担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2-3倍利息,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融资。这种表面上“自愿、平等”的借贷关系,却掩盖着中小企业的难言之隐。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并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据。若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这些中小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则是严重相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税收障碍。

再换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收到高于周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已经依法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借款企业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相反,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意味着同一笔收入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企业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重复征税。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量涌现的新的企业类型,它究竟属于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全额扣除”争论关键点。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这类企业的性质,否则,将引起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也给主管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发挥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遵从度的提升。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