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脱离秘密性 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时间 2023-08-22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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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发明创造脱离秘密性,是否还具有新颖性

于说,2008年我在设计了一个水果包装盒,可以装八个橘子。这些橘子品质优良,十分珍贵,因此包装盒被命名为“八珍橘”。我把橘子装在盒子里出售,顾客反应很好。然而,因为盒子很小,里面的橘子太小了,不能满足顾客的需求。2000年1月,我对原来设计的小桔包装盒进行了改进加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包装盒的容量,仍然使用原来的名称“八珍桔”。因为我把优质的橙子包装成包装盒出售,外包装美观新颖,深受顾客喜爱。为了防止他人假冒该外观设计的包装盒,2000年3月3日,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了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03166.7,2001年,我将橙子包装成外观设计的包装盒进行销售,年销售量为12000盒,橙子重量为12公斤以上(每盒含10公斤橙子),每盒销售价格在24元以上。上述张某见我的橙子卖得好,未经我同意,假冒、冒充我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颜色、形状、图案,制造、销售我的外观设计包装盒,将质量差的橙子装入包装盒内销售,以次充好、低价出售。其中,张远中宇、张远闻仲假冒、冒充、制售“八珍橙”、“八金橙”;袁月梅、张夫妻假冒、冒充、制售“八宝橙”、“泰蜜橙”;刘存娇和丈夫假冒、冒充、制造、销售“八宝橙”;张某假冒、冒充、制造、销售“泰国蜜桔”。上述张为牟取非法利益制造、销售或销售假冒外包装盒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2年1月初,我发现上述张某的违法侵权行为后,多次对其进行警告和制止,但上述张某并未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令张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102863.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负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余在自行设计了一个可装8个橙子的水果包装盒,并命名为“八珍橙”。水果包装盒设计出来后,把橘子装进水果包装盒,在市场上销售。2000年1月,由于橙子被装入这种水果包装盒在市场上销售,顾客反应良好。然而,由于盒子很小,里面的橙子很少,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对“八珍橙”水果包装盒的原设计进行了改进和加工。在原包装盒的基础上,增加了包装盒的容量,仍沿用“八珍橙”的原名。2000年3月3日,为了防止他人假冒他设计的水果包装盒,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专利号为ZL00303166.7的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水果包装盒”。设计记录简述:(1)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后视图省略;(2)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3)底面无图案,省略俯视图;(4)颜色保护请求。该专利目前有效。2002年1月,发现中宇、销售的八宝八金桔、月美、宝友销售的八宝泰国蜜桔、存娇及其丈夫销售的八宝泰国蜜桔、张销售的泰国蜜桔均与俞的设计相同或近似。人们相信,上表的张。上述张未能予以制止和警告,因其外观设计不是公知内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专利有效的权利要求应予以保护。张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张不构成侵权,本院对本案其他争议问题及相关证据不予置评。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的或者在中国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这个角度来看,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基本条件。判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公开标准以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为准。使用公开是指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设计的内容,包括以商品的形式出售,以及各种技术交流手段的传播和应用,以及通过电视、广播为公众所知。披露可以是我自己,也可以是我以外的人。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发明脱离了秘密状态,处于一般公众可能知道的状态,就失去了新颖性。该设计专利包装盒是在年1999设计销售的“八珍橙”包装盒的基础上改进加工而成。改装后的包装盒形状、图案、颜色与原包装盒相同,但包装盒尺寸有所放大。改装后的包装盒于2000年1月投入市场,深受客户喜爱后,于2000年3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以上事实证明,原“八珍橙”包装盒是在1999,设计并投放市场的,包装盒的图案、颜色和组合早在1999,就已公开,修改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包装盒已投放市场两个月,说明就专利申请而言,其外观设计的内容,即图案、颜色和组合,已在中国公开使用。这种公开使用使一项设计的内容走出了秘密状态,进入了公众可以知晓的状态,公众知识产权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张关于某项外观设计的设计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知并失去新颖性的抗辩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控侵权人的设计内容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知的设计内容。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内容,不构成侵犯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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