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页使用他人商标 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

时间 2023-08-22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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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淘宝网页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

某公司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Haute”字商标(第1476003号),该商标的核定使用产品为“汽油净化添加剂、抗静电剂、制动液等。”第一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报名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2006年12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word商标中“浩特”的注册人变更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06年7月13日,北京迈拓连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从英国进口了50公斤REDEX汽油添加剂。2007年3月28日,B公司的代理商从C公司购买了8瓶REDEX燃料油,并取得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8瓶酒店燃料油,人民币118元”。2007年8月6日,B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C公司在销售燃油精产品时,在淘宝网的宣传页和销售收据上使用了其“Hout”商标,侵犯了其“Hout”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商标变更证》,乙公司可以认定为涉案“Hou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准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Hout”商标。乙公司主张,丙公司在网络销售中使用“豪特”字样和在销售收据上标注“豪特燃油精”字样的两种行为,是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B公司只提交了网页的打印件来证明。但如果C公司不认可,仅凭这一证据不足以证实这一事实的存在。但对于C公司在销售的燃料油收据上标注“Hout燃料油”字样的行为,C公司实际销售的燃料油产品上并没有“Hout”字样,燃料油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明显的“REDEX”标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品本身的标识辨别商品的来源,而销售小票上标注的“豪特燃油精华”字样不会造成实际混淆。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作为涉案“Hou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本案的焦点是C公司销售涉案燃料油产品时在收据上注明“Hout燃料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公司对涉案“Hout”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C公司实际销售的“REDEX”燃料油精的包装上并没有涉案“HOUT”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是明确标有“REDEX”标识。C公司虽在销售收据上标注了“豪特燃料油”字样,但该行为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涉案“REDEX”燃料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也未侵犯B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公司主张丙公司涉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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