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买房构成何罪》男子遇房价上涨要加价,买房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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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男子将幼女名下房屋卖出
今年3月,池先生想在丹徒新区买一套二手房,用于住房使用。经镇江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他看中了某小区一套总价83万元的房子。之后,池老师立即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卖家王先生。
王先生说,房子是他自己给刚成年的女儿买的,房屋买卖相关事宜都由他自己处理,房屋过户时会带女儿到现场签字。随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按期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约定3月底前支付首付47万元。签订合同后,池先生卖掉了自己原来的房子,以筹集房款。
然而,约定的付款日期到了,池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先生要求付款。没想到,王先生提出,就在他和池先生签约后,丹徒新区房价整体上涨,他的房子赔钱,所以要求加价89万才愿意卖。
池老师说,他也知道丹徒新城的房价在涨,愿意适当补贴,但不同意出6万多的房款。多次协商未果,池先生无奈将王先生及其女儿小王告上法庭。他以王先生签约后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王先生收到起诉状后,向丹徒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房屋归其女儿所有,其当时出售房屋、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女儿的授权,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不适用定金规则。
庭审中,当法官反复询问其为何将房屋挂在中介处出售,并在未经小王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拒绝正面回答。他同时辩称,自己被中介误导,在没有告知小王的情况下,已经从家里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事后女儿小王说不同意卖房,所以她在中介签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返还定金并补偿买方
在本案的调解阶段,审判长陈宁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耐心的劝导。王先生说,他确实受到了房价上涨的影响,觉得房子卖得很亏本。最后,在陈院长的反复协调下,王先生最终同意返还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3万元,并赔偿池先生2万元,代理费1万元由王先生承担。
律师说法:买房者如何维权
由于房价上涨,卖方签约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要求额外交钱过户的现象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立即向法院提起查封已购房屋及财产保全的诉讼,以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从而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自觉卖亏反悔,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被告无权处理房屋,所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所以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和中立的第三方,应提高其从业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一味追求房屋的交易量却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查、提醒和协助义务,容易导致买卖双方的矛盾。
也就是以上介绍的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男性要涨价的案例,以及购房者如何维权,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诉讼程序,那就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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