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授权范围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如何定罪处罚决定>超出授权范围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如何定罪处罚?

时间 2023-08-09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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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卫某等人超出授权范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被告人魏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在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工作。他们是同事。被告薛是魏的生意伙伴。

因工作需要,龚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和令牌(计算机认证令牌),有权查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数据信息。而大型网络公司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中禁止员工查看和下载工作范围以外的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龚经事先串通,向魏某提供其本人的账号、密码及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令牌。魏某使用龚提供的账号、密码、令牌,违规多次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电子数据。某门卫通过网络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给薛某进行牟利,非法所得共计37000元。

法院判决:卫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中,2017年2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牟伟、龚某、薛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牟伟、龚某、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卫某等人超出授权范围获取数据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保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未经被害人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越被害人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交出了自己的账号、密码、令牌等。他因工作关系对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到牟伟登录公司的管理和开发系统获取数据。虽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但他内外勾结,登录公司内部管理和开发系统下载数据,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和令牌超出授权范围登录系统,也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入侵。行为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等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规定,构成犯罪,违法所得两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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