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条款的必备条件为』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7-17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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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支付住房补贴并要求员工签署服务协议。

沈于2008年3月加入某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总裁助理。2008年3月30日,沈某与某公司签订《住房补贴合同》副本,约定某公司支付沈某住房补贴10万元。沈必须为公司服务八年,即从2008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同时,合同还约定,八年服务期未满,沈某因重大违纪违法被公司辞退或解聘,构成违约,沈某应全额赔偿公司支付的住房补贴。2014年9月27日,沈因个人原因从某公司辞职。同年9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4年10月26日,某公司因双方就住房补贴费用返还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了公司要求按比例退还未履行服务期间的住房补贴。

理由:公司给员工提供住房补贴,并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它的住房补贴是预付的,它与工人建立了一种“特殊债权”关系。这种关系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实际上是返还了提前发放的住房补贴。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比例返还未履行服务期间的住房补贴。

律师说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涉及对工人自由选择工作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没有强制规定在其他情况下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本案中,除正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待遇外,公司为了挽留沈,给予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且作为对价,沈承诺在公司服务一定期限,故双方形成书面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某公司为沈提供住房补贴,并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住房补贴是预付的,并与工人建立了一种“特殊债权”关系。这种关系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实际上是返还预付的住房补贴。因沈某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求沈某退还部分住房补贴并无不当。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增加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限的必要条件是”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有效?)丢斯的故事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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