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拍卖之前发现还在出租违法吗>拍卖取得房产后,原房主继续出租是否侵权

时间 2023-07-16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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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拍卖取得房产后,原房主继续出租是否侵权

甲公司拍卖取得上述房产后,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王以产权人身份继续出租涉案沿街建筑物,并继续占有、使用其他房产。A公司在协商无果后,向临沂中院提起诉讼。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已申请追加实际承租人为乙公司参与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房产在人民法院执行后及后续交易中过户至A公司的事实清楚,有生效诉讼文书、土地产权证、过户协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善意取得原则,甲公司取得了争议土地和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B公司不得据此反对A公司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人继续出租争议房地产。应及时向A公司移交土地和房产。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房屋承租人,未经许可,与乙公司及无权处分的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实际占有、使用甲公司的财物,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承租行为的效力

房屋拍卖后,原房主继续出租房屋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项规定,原在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在拍卖财产上继续存在,对优先担保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并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转移、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司法解释,拍卖前产生的权利不受拍卖影响,应当继续存在,而拍卖后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次,结合本案情况,第一次租赁起始日为2007年2月20日。房产拍卖前的原租赁权不受房屋拍卖的影响,继续有效。第二次出租行为发生在房屋拍卖后,根据法律规定并未发生效力,故第二次出租行为无效。

最后,本案中的租赁行为以发生时间是否在拍卖行为之前为判断是否有效的条件,拍卖后出租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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