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骗补贴 可能构成诈骗罪

时间 2023-07-09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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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网约车司机因骗取补贴被依法起诉。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张三用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在乘客端账户预收一二十元出租车费。随后,张三虚构了叫车单,用自己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路程的叫车需求,然后故意更改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导致应付车费大幅增加。由于乘客账户中存储的出租车费较少,因此无法支付全部车费。为了提高市场份额,按照内部规定,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公司支付车费,还会给司机接单补贴。张某用此方法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支付的车费及公司对司机接单的补贴40664.94元。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我交易,虚构提供服务的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支付费用和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律师说法:骗取网约车司机补贴,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大量财物,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沟通,发出虚构用车需求,导致网约车公司将其误认为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的认识,张三支付车费、补贴订单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本质特征,是一种新的欺诈形式。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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