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公司在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时间 2023-07-05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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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请病假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病假均通过快递邮寄到公司,并附有相关病历、诊断证明、请假条等资料。同时给公司相关主管发了邮件,公司认可并批准了李的病假。第四次后李请假方式与第二次、第三次相同。公司应该知道,公司也没有告诉李不要批。所以李牧一直在请病假,没有旷工。公司以李于2014年9月21日至9月30日旷工为由与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解除合同违法,应当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人民币83162.40元。

第二次(2014年8月24日-9月6日)和第三次(2014年9月7日-9月20日)李送来病历、诊断书、请假条等。通过特快专递寄到公司。同时,他发了一封邮件,解释了快件的内容。公司确认收到李邮寄的请假材料,批准其病假。李以同样的方式办理了第四次请假手续(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4日),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已收到相关请假信息并予以批准。其次,公司2014年9月25日邮寄给李的通知函中并未提及未收到李第四次请假的相关信息,要求李补齐。再次,公司还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了李2014年9月的工资。可以看出,公司在2014年9月认可了李的病假。此外,李的病情经医院诊断治疗,并出具了诊断证明,建议其相应休息。因此,李请假是为了治疗自己的病。综上,法院认定李于2014年9月21日至10月4日已履行病假手续,不存在旷工情况。

律师说法:公司在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辞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但这种严厉的、惩罚性的行为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用人单位应合理、谨慎使用。法院分析认为,公司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且在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李一直在休病假,公司没有给李任何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李的劳动合同,无论从实质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不当的,属于违法解除。故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计算为83162.40元(142564.111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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