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恶意串通合同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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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无权处分共有房屋,房产交易涉嫌恶意串通。
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婚后,他们有三个兄弟姐妹,张1、张2、张3。2014年9月,李四病重住院。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张3,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2014年11月,李四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李思生并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给张3了。张1、张2知道后,诉至法院,认为张三将房产出售给张3是恶意串通,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财产继承权,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返还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未经妻子李四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是张三的子女,知道此事,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即使张三支付了合理的房价,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张3与张3之间的买卖属于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律师说法: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意味着其无权处分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需要返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丈夫或妻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3.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出售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张不是善意相对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张三与张三是恶意串通买卖不动产,故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应返还张三取得的房屋。
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当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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