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赠与合同无效
很多朋友对立遗嘱把房产给“小三”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件详情: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引发纠纷
欧老师与陈女士是夫妻,但自1996年开始分居,直至欧老师去世,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离婚手续。自1996年起,雷女士与欧先生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日常生活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拿到单位分配房子时,她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写了《放弃声明》,理由是单位要她配偶放弃房产所有权,她才能办理产权。为防止日后纠纷,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写了一封《遗书》的信,以书面形式确定了该房产的权属。欧老师去世后,雷女士与陈女士及其女儿讨论了房子的问题,但他们没有给予正面答复。雷女士为此请求法院确认欧老师《遗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遗嘱赠与房产无效
法院认为,受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请求确认遗嘱无效,以依法继承的辩护意见为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遗赠行为效力分析
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将其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在死亡后生效。遗赠的前提是遗嘱,遗嘱是在立遗嘱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其他财物的法律行为,在死亡后生效。法律遗嘱必须有其构成要素。本案中,受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不合法有效。同时,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有权继承欧老师的遗产,但由于欧老师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她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了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是依法剥夺了其妻子陈女士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由于遗嘱的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该遗嘱应当无效。如果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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