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 是否构成逃逸

时间 2023-10-10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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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的车在国道上行驶时与何的摩托车相撞。由于当时正下着大雨,郭车速过快,严重占道,导致该车后挡泥板拖拽摩托车把手,迅速将何抛入沟内,造成何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郭当时虽然觉得稍有异常,但在后视镜里并没有发现什么,于是继续开车。五个小时后,郭被警察截住,这时他才意识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此时此刻,由于现场已被破坏,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通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郭系驾车逃逸,郭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他无责任。

律师说法: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负全部责任。”显然,郭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关键。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正如郭所认为的那样,逃逸是指“驾驶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是指驾驶人是否故意,是决定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逃逸”的理解与从刑事角度的理解是不同的。刑事责任严格,即不能推定故意与否,只能推定故意;民事非严格责任是指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有过失。过失是指本应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却因过失而未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可避免的心理状态。

2.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是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从事运输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具有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当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3.离开现场的目的一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主观目的。本案中,郭主观上明知有造成事故的可能,但驾车逃离现场。从驾车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看,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以下两种情况不应认为是逃逸: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并因害怕被受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该作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理。其目的是防止受害者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

2、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并且自首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立即要求其随行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受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受了伤,其家属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案子不应该被认为是一次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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