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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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尹于2009年2月10日加入某核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他的工作岗位是核电站控制系统工程师(核电DCS工程师)。双方于2009年6月5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中核集团某公司对尹某进行核电DCS工程培训。培训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12月20日,培训费28万元由中核集团某公司承担。尹某服务期为24个月,服务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23日、2010年1月7日至2010年6月10日,某公司安排尹赴美国参与核电项目工程包设计。
2013年5月10日,中核集团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以尹某“自2013年3月28日至现在(2013年5月10日)未上班且旷工属于旷工”为由,与尹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称其公司对尹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尹应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尹对某公司的说法不以为然,称其赴美实际上是为了工作而非培训。他没有旷工,也不应该向CNNC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单位未能证明培训费用之支付 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尹赴美参与核电项目的性质,双方说法不一。某公司主张其公司安排尹参加培训学习,尹主张去美国工作,不参加培训。关于某公司主张支付培训费一事,某公司主张培训费应由其公司承担,尹不服,辩称其在美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英维公司承担。尽管CNNC的一家公司承认费用是由Invis支付的,但它声称其公司是培训费的实际支付者。一家CNNC公司未能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凭证或结算清单等证据来支持这项索赔。故一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某公司要求尹支付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服务期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故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者接受培训后违约 单位能否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服务期违约金的前提是: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证明);培训是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否则人民法院很难支持延长劳动期限或者通过服务期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在服务期间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据方面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间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还包括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就本案而言,尹虽然接受了某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但培训费用实际上是由英威思公司支付的,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培训费用。故某公司无权要求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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