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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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李某某与程某某为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现金20万元买车,冯某某用其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在蓝湾袁俊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向开发商支付了53.05万元。2005年4月,程某某以更名合同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冯某某以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支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借款290万元。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的行为无效
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对房屋、车辆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与程某某的婚外不正当同居关系。他的财产取得主观上是不善意的,是不给付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及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被请求的资金3049928元。对其收受的290万元,张某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效力如何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享有所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任何份额。夫妻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无重大理由无权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期间的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所有权关系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是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故本案中,程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无效,冯某某应当返还其当时购买车辆、房屋的对价及所请求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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