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赁物归属 融资租赁物应归属哪一方

时间 2023-09-08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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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约定租赁物归属

2016年12月29日,某公司与曾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本合同出租人为某公司,承租人为曾某。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根据曾某的要求购买一辆汽车,租赁给曾某。每期租金为3547.7元,每期租金由融资总额加合理利润分成确定为36期,总租期为36个月。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占有而改变交付方式;承租人连续两个期限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清偿租金余额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承租人结清租金后车辆的归属。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购买了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车辆,并交付给曾。曾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第一笔租金,构成迟延。之后,从2017年2月26日起,曾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仅支付了20 960元的首付款和一个月的租金。合同期内剩余租金共计124169.5元。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曾某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甲公司已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而曾某在收到租赁物后未按分期付款期限按时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甲公司行使选择权要求曾某按照《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双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均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某公司请求确认,即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融资租赁物应归属哪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本案中,曾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书面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根据承租人曾某的要求购买车辆,出租给曾某使用,由曾某支付租金。双方形成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曾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合同中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辆的所有权应认定为属于出租方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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