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收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可以行使)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作出,对债务人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8-31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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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债权受让人将通知书邮寄给债务人,债务人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

2014年12月4日,万某某、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确认书》合同,确认能源公司截至2014年12月4日仍欠公司到期工程款26798166元。2014年12月5日,万某某与玉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玉林公司将其债权人民币26798166元转让给万某某。林好公司发布《通知书》的声明称,公司自愿将能源公司所欠工程款26798166元转让给万某某,并同意能源公司与万某某进行结算。2015年3月19日,万某某邮寄《通知书》至能源公司。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27号)

裁判结果:债权转让通知虽由受让人邮寄,但不影响债权人作出通知的事实。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通知书》是林好公司给能源公司的,并加盖了林好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能源公司也认可实际收到。虽然实际上是万世良送达邮寄的,但并没有改变该通知是原债权人林好公司所为的事实,因此符合上述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能源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对万某某的债务。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全部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分享债权。但是,债权转让不能只有双方达成协议才能进行。双方达成的转让协议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债务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因此,它只有在通知债务人时才能对债务人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辩称通知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是明确通知债务人,无论是哪个主体做出通知决定。只要通知的真实意思能够明确,并且已经为债务人所知,就应当对债务人有效。本案中,万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当是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司发出通知后,万某某发送通知的行为实质上不能改变公司通知的事实。而且,即使是万某某所做的通知,只要万某某有证据证明所做的通知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为债务人所知,也可以对债务人生效。

即上述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作出,回答了债务人是否有效的相关问题。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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