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 2023-08-29 10:2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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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谢某某与宋某原是夫妻关系,谢某是谢某某与宋某的女儿。谢某某与宋某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903号的房屋系以谢某某名义购买,权属登记在谢某某名下。之后,房子里住了一家三口。谢某某与宋某于2013年5月23日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女方宋某与男方谢某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婚后夫妻双方已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903号的楼房,登记在男方名下(按揭金额约5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放弃该房屋所得收益归女儿谢某所有(注:含室内装修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夫妻二人谢某某、宋某同时享有居住权,但借款由谢某某、宋某共有,女儿有经济能力时偿还.谢某接受谢某某、宋某赠与的北京市丰台区1-903号房屋。在谢某的一再要求下,谢某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表示不愿意将房屋赠与谢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谢某与宋某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将北京市丰台区1-903号房屋赠与谢某的约定有效;判令谢某某立即协助谢某某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903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诉讼费由谢某某承担。

法院判决:判决支持宋某请求

就夫妻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问题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谢某某、宋某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赠与其女儿。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配所做的特别约定。由于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归属协议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且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范畴。鉴于谢某某无法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胁迫或欺骗,驳回其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请。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案件后,经审查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律赋予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上诉权,但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毁约的法律理由严格限于协议订立时的欺诈和胁迫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形,法院是不会支持他们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

以上是对“离婚协议对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相关问题的回答。只有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应视为有效。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Fabang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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