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8-28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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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单方赠与行为为无效

2008年,姚与儿子和儿媳签订了分居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了姚的孙子。儿子用房子交换了自己所有的房子,姚的妻子郑没有签分居协议。2009年,姚的儿子和儿媳离婚法院诉讼,姚的孙子被判由儿媳抚养。2011年,姚的孙子上诉要求赠与其房产以供转让。

法院判决:不应支持办理过户

本案涉案财产系姚某与妻子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分居协议也证实了这一点。协议中补充了姚同意将房产无偿过户给他孙子,这是房产所有权人的变更。应当认定所有人以赠与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属于赠与。同时,赠与具有权益交换行为,即姚某子以其所有的房屋与争议房屋进行交换,并非姚某单方面赠与。含有前述赠与条款的离职协议书上无郑的签名。因为不动产是共有财产,根据第《物权法》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取得按份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根据第《合同法》条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郑作为争议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并未签署分割协议。虽然对协议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但对争议房产中手写赠与条款的内容并不认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姚以赠与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郑同意,赠与条款无效。故不应支持姚孙子要求转移争议财产的请求,判决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共有产生于共同关系,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的存在。按份共有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所有共有人对按份共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比如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两人共乘一辆车。关于这辆车的过户,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才能过户。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坚持所有共有人必须对共有财产达成一致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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