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 江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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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江讯黄漫一家正在河边钓鱼,不料却发生了悲剧:他在钓鱼时因为被高压线压在下面而意外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双方观点辩护
黄家属认为,事故地点的高压线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处附近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了行人对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现场高压线的运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值得怀疑。只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没有经过公安或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不足以证明他是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的。且该处高压电力线高4.85米,符合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时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现场已悬挂警示牌,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不是电力管理部门,没有义务设置安全警示牌。
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捕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仍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捕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黄某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江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医院出具的探视笔录、死亡证明、证人证言均证明黄系触电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的死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中,黄某的死亡是高压电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利用高铁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的运营方,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明知高压电相当危险,仍在高压电下钓鱼。他的鱼竿碰到了高压线,导致自己死亡。其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对自己的死亡负有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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