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抵押借款 未及时清偿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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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房产抵押借款,未及时清偿应怎么办
银行称,为借款人,陈怡、周为共同还款人,A公司为担保人,被告住房保障中心为购房人。2012年2月21日,银行与陈某签订第《个人经济适用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 ZXX-XXX号协议,约定陈某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70,000元(下同)购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炯路XXX弄XXX室的房产。贷款期限为10年,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合同还约定,陈某以其购买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提前抵押登记手续;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财产预告登记转为抵押登记并已在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簿上登记完毕,抵押人以其名义将抵押财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交贷款人核实之日止;截至2015年10月31日,陈某已逾期超过六期,累计逾期还款金额36789.77元,被告住房保障中心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陈毅、周返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131,439.31元及截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8日暂计为29,054.11元);2.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住房保障中心履行了回购义务,返还了贷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及时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A公司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至于具体回购操作,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合房发[2009]29号)、《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计息期自《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借款人获得的回购款优先用于清偿贷款债务,由住房保障中心直接划转至贷款银行,剩余回购款归借款人所有。原购房人可按规定到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以租赁方式使用原保障性住房。判断如下: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陈毅、周偿还截至2015年11月18日我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131,439.31元及利息29,054.11元,并支付2015年11月19日至实际结算日的利息(按约定标准《个人经济适用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上海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永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毅、周追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抵押借款的效力
双方签订的《个人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陈某向银行借款1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但陈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累计逾期达到或超过六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清贷款本息,并要求买受人住房保障中心回购上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应当配合买受人,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另外,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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