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收预付款发生纠纷怎么办>公司发起人收预付款发生纠纷?

时间 2023-08-19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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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陶租赁了机电公司的蓝天市场。

2000年8月,陶收受孙湘湘现金3万元,收据上写明:“孙湘湘3万元,40号房,以此为依据订立合同。”8月8日,陶投资成立了XX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7月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之后,陶以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名义与孙湘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XX贸易有限公司40号门面租给孙湘湘,租期15年,租金为每年8000元。

签订协议后,陶将40号房交给孙湘湘使用。

2002年11月25日,陶为孙湘湘支付的3万元开具了第二张收据,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该收条称:“孙湘湘收到房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不作为法庭证据,但有拆迁补偿依据,应按原合同执行。”后来,孙湘湘起诉陶索要3万元未果。

孙湘湘当庭辩称,3万元是签订租赁合同的定金,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返还给她。

陶认为这是一笔履约保证金,拒绝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3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既不是合同定金,也不是履约保证金。

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目的,法院认定其为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返还或者冲抵租金。法院判决陶返还孙湘湘3万元。陶不服,向提出上诉。

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具有法人资格,发起人所作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但是,如果公司成功成立,发起人的一切与成立有关的行为首先应由公司继承。陶以个人名义收受孙湘湘给予的现金3万元,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不是为设立公司而实施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是他的个人行为,他应该承担责任。

此后,* *公司根据陶*徐出具的收条与孙*祥签订了租赁合同,陶*徐加盖了* *公司的印章,并重新向孙*祥开具了3万元的收条,应视为陶*徐的行为得到了* *公司的认可,陶*徐或孙*祥可以选择其一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现在孙湘湘要求陶依法承担退货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118条规定,“支付留置款、担保金、保证金、合同款、定金或者保证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约定定金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陶与孙湘湘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写明3万元的性质和用途。此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款和订立合同的义务,故该3万元不能按上述规定主张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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