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赔偿金?

时间 2023-08-09 09:4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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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谢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2015年12月21日,建筑公司向谢交付《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函》,内容为:“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5日到期。现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前30天通知你。请在2015年12月24日前向您的上级领导咨询是否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1月22日,谢某签收《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达实》,内容为:“您与我公司签收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1月25日到期。我司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您发出《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函》。经过你和上级领导协商,双方最终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于2016年1月25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6年2月10日,谢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关于谢某主张建筑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一事,建筑公司称已于2015年12月21日与谢某达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谢某主张双方应于2016年1月22日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在建筑公司与谢某就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2日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函》和《关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达实》,本院确认《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函》未明确告知谢某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且在2016年1月,故建筑公司应向谢某支付未给予30日的报酬

律师说法:通知函效力如何

本案建筑公司虽然正式向谢某发送了《通知函》,但《通知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通知中明确是否与员工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单方面的决定,而不是像建筑公司那样要求员工选择是否与公司续签或协商是否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综上,(1)通知一式两份,两份都要单位盖章,员工签字。如果员工拒绝签字,他们应该被邮寄。(2)应注明通知时间。(3)查询国内各省法律法规,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吉林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只有北京未提前通知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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