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必须遵守法律可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不能约束劳动范畴外的行为
很多朋友有员工是否必须守法的疑问|公司规章制度不能限制劳动范围以外的行为。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s非法出租车被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张三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在京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26日与京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6日。约定张三做设备维修工程师,月薪2542元。2009年4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张三乘坐一辆黑色轿车来到京龙公司宿舍区。2009年4月20日,京龙公司向张三发出辞职通知,以张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9月8日,北京龙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不准坐黑车,违者辞退”的决议。经双方确认,原告张三于2009年4月13日休息。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600元。2009年6月,张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裁定驳回张三的全部仲裁请求。张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该向工人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合理,不能无限放大甚至超出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围。本案中,张三乘坐黑车的行为发生在他的休息日,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员工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上班是员工的私事,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规定。如果员工确实违反了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因此,京龙公司因张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s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限制劳动范围以外的行为。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在企业内部执行的,是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
2.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无限扩大甚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围。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范围之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做出倡导性规定,而不能做出禁止性规定,更不能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超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范围,依据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张三乘坐黑车的行为发生在他的休息日,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员工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上班是员工的私事,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规定。如果员工确实违反了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因此,京龙公司因张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员工必须遵守法律,但不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不能约束外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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